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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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