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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成品油合同有效吗

赵* 江苏-宿迁 合同效力咨询 2026.01.12 14:40:10 411人阅读

买卖成品油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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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成品油合同的效力要依据成品油种类以及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来判断。
法律解析:
成品油中的汽油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营此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当事人未取得该证就进行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对于闭杯闪点>60℃的柴油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成品油,当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只要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如通谋虚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合同一般合法有效。在涉及买卖成品油合同相关事务时,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12 19: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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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成品油合同效力需依据成品油种类和当事人资质判断。经营汽油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这类危险化学品,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而进行买卖的合同无效,因为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对于闭杯闪点>60℃的柴油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成品油,若无《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合同通常有效。
2.解决措施与建议:
-经营者在从事成品油买卖前,应明确所涉成品油种类,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若涉及危险化学品,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026-01-12 18:5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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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成品油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定。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相关规定,经营这类危险化学品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是买卖双方没这个证就交易这类成品油,合同会因为违反法规强制规定而无效。
2.闭杯闪点>60℃的柴油等非危险化学品类的成品油,现在没有法规要求必须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只要合同不存在《民法典》里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况,像通谋虚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那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3.总之,判断买卖成品油合同的效力,要考虑成品油的种类,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相应资质。

2026-01-12 17: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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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汽油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相关条例,经营此类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当事人未取得该证就进行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闭杯闪点>60℃的柴油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成品油,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要求必须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若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如通谋虚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合同通常合法有效。

提醒:
在进行成品油买卖时,要先明确所涉成品油种类,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经营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法律风险,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6:5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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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买卖的是汽油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当事人应先去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资质后再进行交易,以确保合同有效。若未取得许可证,应停止交易,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带来损失。
(二)若买卖的是闭杯闪点>60℃的柴油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成品油,要确保合同不存在通谋虚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6-01-12 16:18:48 回复

对于个人倒卖成品油什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个人可以倒卖成品油,但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这里只是说给予行政处罚,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倒卖成品油是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也就是说,贩卖成品油一般不构成违反刑法的行为,因而也就不存在接受刑罚处罚的问题。当然,如果涉及,那就以罪论处。但行政处罚亦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等方式。《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发还物品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三百条人民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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