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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虚报注册资本罪既遂根据规定(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 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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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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