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表明,合同无效不取决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及合同经历的时间长短。所谓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亦即此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亦应遵照这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农业承包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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