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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执行决定书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需要经过的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强制执行前,主管机关应当确定对方法定义务履行 状况及其法律性质,未执行提供必要依据;发现对方有隐藏, 变卖,转移,毁损执行物的,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做出正式的执行决定前并先告诫对方,要求其履行,告诫以 书面形式做出,并送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履行期限内任然不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决 定书.

3.对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方 式执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三种.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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