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从定残之日起开始按二十年进行计算。
不过要是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那每增加一岁,计算的年限就要减少一年;要是七十五周岁以上,就按五年来计算。
比如说在城镇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 30000 元,受害人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并且定残之日是 60 岁,这样的话,伤残赔偿金就等于 30000 元乘以 20 年再乘以 10%(十级伤残的系数),结果是 60000 元。
这里要特别注意,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时候还得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像责任的划分等。
要是有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起来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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