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鉴定的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发生医疗纠纷后, 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 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在鉴定会召开前, 首先, 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 核实双方人员身份, 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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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 时间为 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 方的叙述。
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 在鉴定会上, 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 甚至对方做虚假 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 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 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 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 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
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 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 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 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