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只指被保险车在保险期间(同常是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2、交强险责任划分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偿还。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出险即赔制度,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交通事故的规则原则变更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责任才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不划分各自责任予以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各个交强险分项限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部分,按照各自过错划分责任赔偿责任比例,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部分,按照各自过错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在计算时乘以赔偿责任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