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和传唤,都是司法机关为了弄清楚案件事实而采取的办法。
它们有这些不一样的地方。
拘传,那可是强制让人到案的,有点强制性,要是被拘传人没有正当理由,就必须得到案。
可传唤就不一样,它是非强制性的,被传唤的人可以自己愿意去配合到案。
拘传的对象,是那些经合法传唤了却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拘传的人。
而传唤的对象范围就比较广,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有其他需要到案来协助调查的人。
拘传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十二小时,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这些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的时间一般比较短,通常不会超过十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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