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征地拆迁专题 > 土地承包专题 >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所以应该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的销售收入。

    第二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某期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成本扣除项目总金额×某期项目占地面积/各期总占地面积

    分配绿化占地面积=某期建筑占地面积比例×道路及绿化面积

    某期建筑占地面积比例=某期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占地面积

    分配后的某期占地面积=某期建筑占地面积+分配的绿化道路占地面积

    第三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最新修订:2024-03-0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