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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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