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审申请和对比文件不涉及优先权时,抵触申请的判断相对简单。在二者之一或二者均享有本国优先权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 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作为判断抵触申请标准的申请日将提前到优先权 日,对于这点大家都容易理解。
但是,在审申请或对比文件享有外国优先权时,有人认为优先权是基于在别国提出的在先申请,当时申请人还没有向中国提出申请,而判断抵触申请的另一标准是限 于他人在中国提出的申请,因而对申请日能否提前到优先权日心存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