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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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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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