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2、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
3、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
4、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
5、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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