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烂尾楼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清偿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第一顺位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支出。
(2)第二顺位为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3)第三顺位是欠缴的非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费和税款,这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4)后续清偿中,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债权处于优先地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担保债权;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未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债权等。
提醒: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权益保障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一)当烂尾楼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债权人来说,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购房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能在优先顺序中得到清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方要积极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准备好相关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材料。
(三)抵押权人等担保债权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四)普通破产债权人也需及时申报债权,了解自身在清偿顺序中的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结论:
烂尾楼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按特定顺序清偿,依次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的非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费和税款、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担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解析: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维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接着清偿职工债权,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然后是欠缴的非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费和税款,保障国家利益。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债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担保债权,这是为保护消费者基本居住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担保债权,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您在烂尾楼相关权益或企业破产财产清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1.烂尾楼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清偿严格按法定顺序进行,依次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的非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费和税款、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担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且消费者购房债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担保债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全面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和资金状况,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商,降低烂尾风险。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挪用导致项目烂尾。
-对于已陷入破产的房地产企业,应加快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
当烂尾楼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会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优先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还清。
第二,偿还职工债权,这里面有欠发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还有打到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的补偿金。
第三,补缴非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
后续的清偿顺序为:
一是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的购房债权。
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是抵押权等担保债权。
四是普通破产债权,像未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债权、其他无担保债权等。
要知道,消费者购房债权比建设工程价款和担保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又比担保债权优先。整个清偿顺序是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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