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采用比例分段确定的方式。具体分段比例如下: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12%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10%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8%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6%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3%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1%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高于0.5%确定。
(2)担保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纳入上述用于计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范围。
(3)高级人民法院可在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区间内,自主制定本地区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
提醒:
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时需准确区分担保物价值与非担保财产价值,避免将担保物价值计入计算基数,具体报酬金额还需结合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标准确定。
2026-01-04 13:00:03 回复
咨询我
(一)破产管理人计算报酬时,需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比例分段确定。该总额不包含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具体分段比例为,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超过12%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超过10%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超过8%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超过6%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超过3%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超过1%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确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可在上述比例限制范围内,自行制定本地区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标准。破产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关注本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确保报酬计算符合当地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内容如下:
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段确定。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含本数)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含本数)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26-01-04 12:39:30 回复
咨询我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比例确定,具体比例为100万元以内(含该数额)的部分不超过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6%,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3%,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不超过1%,超过5亿元的部分不超过0.5%。
担保权人通过担保物优先受偿对应的财产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中。
高级人民法院可在上述比例限制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支付标准。
2026-01-04 10:42:0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破产管理人报酬依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段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地报酬支付标准。
法律解析: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为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比例。具体为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通过优先受偿获得的担保物价值,不纳入上述财产价值总额计算。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上述各分段比例限制范围内,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标准。如果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计算或本地标准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4 09:44:42 回复
咨询我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依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段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报酬支付标准。
1.明确报酬计算基数。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的基础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其中担保权人通过优先受偿获得的担保物价值,不纳入该总额计算范围。
2.按比例分段确定报酬。具体分段比例如下,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百分之十二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百分之八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百分之六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含本数)的部分,在百分之三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含本数)的部分,在百分之一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确定。
3.允许制定本地标准。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各段比例限制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支付标准,确保报酬标准符合本地破产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
2026-01-04 09:33: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