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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解除但未结算

当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却尚未结算时,其一,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具备要求进行结算的权利。

若未进行结算,那合伙人的权益便难以清晰地界定出来。

倘若一方拒绝进行结算,另一方则可以借助协商、调解等途径来处理此事。

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向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进程中,法院会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各方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收支等状况展开全面细致的审查。

并且,各方一定要留意留存与合伙事务相关的证据,像出资证明、收支票据、业务往来文件等,这些证据对于最终确定结算结果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在结算尚未完成之前,合伙财产必须妥善地保管起来,绝对不可以擅自进行处分,以防对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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