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为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也就是二审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32 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若觉得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就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再审抗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等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倘若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些条文的存在,其核心目的就是要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借助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能够及时纠正那些存在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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