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能否自行开展相关业务,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从竞业禁止层面来讲,倘若股东兼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公司法》,若未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准许,借助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契机,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便会受到限制,此乃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然而,要是仅仅是普通股东,不存在上述特殊身份,并且公司章程也未加以限制,通常是可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的。
不过,倘若该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等情形,就必须遵循相关的信息披露等规定,像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如实披露等,以此来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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