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诉案件里,不存在那种对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有着严格单独界定的“委托时限”概念。
通常情况下,自诉人在开始提起自诉之时,就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
并且在整个诉讼流程当中,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随时都可以进行委托。
倘若在诉讼进程中想要变更或者解除委托,那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去办理通知等相关事务。
比如说,自诉人得向法院递交变更或解除委托的书面材料。
只要是在案件审结之前,依据实际的需求而合理地进行委托相关的操作,都是可以的,不过都得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规范,以此来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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