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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第三人申请回避是有其坚实法律依据的。

当第三人察觉到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时,便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在提出回避申请这一环节,必须清晰说明理由。

通常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这样能更严谨地阐述申请的依据和考量。

当然,倘若情况紧急,口头提出申请也是可行的,但务必将其记录在案,以确保申请过程的规范性。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认真展开审查。

一旦符合法定回避情形,比如审判人员是一方当事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就必须回避;若不符合回避情形,法院则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倘若第三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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