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登记之前所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具备有效性的。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事宜,当依法进行登记后,才会产生效力;倘若未进行登记,那么就不会发生效力。
然而,这一情况并不会对合同本身的效力造成影响。
这一原则的依据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
订立不动产物权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范畴,只要该合同满足一般合同生效所需要的条件,像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它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主要作用是让第三人清楚知晓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况,以此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正因如此,未办理登记并不会对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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