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合伙联营专题 > 三个人合伙三个月退出

三个人合伙三个月退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合伙人一致同意其撤走本金,可以视为同意其退伙。

但如果是个人行为拿撤出了个人全部本金,该行为无效,也不能视为合伙人同意其退伙。

最新修订:2024-02-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