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延迟的情况较为多样。
倘若因案件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或是追加当事人等法定事由,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延长仲裁期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应在 45 日内审结案件。
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便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15 日。
要是仲裁委无故拖延,当事人有权向其提出异议,督促其遵守法定的仲裁期限。
倘若仲裁委的延迟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像致使证据灭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当事人在仲裁结束后,可依据具体情形,考虑就仲裁程序违法提起诉讼,以要求纠正仲裁结果或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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