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之人,若认为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
倘若处于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天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通常来讲,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批捕的相关流程大概在 3 至 7 日,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时间最长能达到 37 日。
必须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是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最终的批捕权实则掌握在检察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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