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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追缴抽逃出资

是可以的;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下列四种情形认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法院调查注册资金在一个月内资金便转入股东结构完全一致的其他公司,此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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