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一员。
要判断其证据效力,需从多方面着手。
其一,辨认程序务必合法合规。
倘若辨认过程中有诱导、暗示辨认人等违反程序的行为,那它的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被排除。
比如,以不当方式影响辨认人的判断,就会使辨认结果失去可信度。
其二,辨认主体得合格。
辨认人必须拥有正常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这样才能准确地进行辨认。
若辨认人本身存在认知障碍等问题,其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就难以保证。
其三,辨认对象要明确且特定。
如果辨认对象模糊不清、不具确定性,必然会影响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
只有当辨认笔录在这些方面都符合要求,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它才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若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或与其他证据矛盾且无法解释,其证据效力就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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