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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