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金融保险专题 > 票据纠纷专题 > 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理方式

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理方式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拿到支票后,要到银行进账,如果背书、支票开具都规范,而对方账户无法将款项转到收款方,首先要询问开具支票的单位,询问是否对方账户没有可用资金。

3、如果对方确认账户没有资金,那么要等待对方将资金划拨到支票出票账户,原来的支票还是可以使用的。

4、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支票有效期10日内,还是无法确保资金到出票账户,就要重新到开票方开具支票。

5、一般而言,支票开具后是需要进账的,所以在开具好支票后,尽快去进账,以保证款项及时到位。

6、如果进账时,款项无法转出到位,是可以询问出票方或付款方,支票的有效性的,毕竟开具空头支票是违反法律的,是要受到处罚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其他付款证据,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2-2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