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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解除买卖合同

因质量问题解除买卖合同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2-27 21:25:02 已帮助28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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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解除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产品(在法律上称作标的物)等出现质量问题,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买方支付合同价款,就需要卖方提供合格、足量的标的物,这是卖方要承担的起码的合同义务。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来讲,可以采取如下三个步骤:

1、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即可以就合同的质量纠纷如何解决补充协议约定2、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就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相关交易习惯确定。

3、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如下:

(一)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瑕疵的,买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要求对方修理,自己修理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有瑕疵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方可以要求更换。

所谓种类物就是

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举例说明:

买方购买相同规格等级的建材,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卖方更换为相同规格等级的建材。

(三)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根本性瑕疵,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买受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和效用,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甚至解除合同

提醒大家,尽管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解决质量违约问题,但是往往在实务中需要核算、举证,具有一定困难。

因此建议最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质量违约条款,根据可能发生的具体违约情况,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比较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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