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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可以继承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不可以继承,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01.01生效》的规定转移。

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所以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著作人身权能不存在继承问题。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这一规定表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时,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发表作者的遗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遗作;

同时,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实际取得了遗作的发表权,所以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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