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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强制实施情况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暂停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经补充调查并按照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的程序,报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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