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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

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

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

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

1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

2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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