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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适用终局裁决的事项

劳动仲裁适用终局裁决的事项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5 10:09:26 已帮助19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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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适用终局裁决的事项
劳动仲裁适用终局裁决的事项具体如下: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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