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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转委托诉讼

知识产权案件转委托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0 14:25:38 已帮助29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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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转委托诉讼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

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

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

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

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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