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款支付事宜中,若约定先付本金后付违约金,且此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通常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层面来讲,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归属于合同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的范畴。
本金即为工程款原本应给付的额度,而违约金是对未按时支付等违约行为的一种补偿措施。
只要在合同里清晰地约定了这样的支付顺序,同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像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能致使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那么双方就必须依照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倘若对方未能按照此约定履行付款责任,无论是未按时支付本金还是违约金等情形,施工方都能够依据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的条款),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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