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当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降低。
这里所说的损失,主要指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让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倘若违约金未超过损失的 30%,通常会被认定为合理,即便超过本金,也有获得支持的可能;然而,若违约金超过损失过多,违约方就有权请求适当减少,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全面考量合同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来作出判定,以确保违约金的设定既合理又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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