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执行时已在单位持续工作19年且离退休不够10年根据劳动法限定应订立无固定合同,但是由于单位对劳动法认识错误,我怎样处置,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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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执行时已在单位持续工作19年且离退休不够10年根据劳动法限定应订立无固定合同,但是由于单位对劳动法认识错误,我怎样处置,能否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议或者认可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议订立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国有公司改革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
(三)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2019-01-14 10:1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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