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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法务团
地区:福建 - 漳州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限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延或者未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上述法文已经明确了你的权利,你能够光明正大地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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