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末尾淘汰,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劳动者应该得到九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2018-08-10 05:4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