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得到工作每满2年支付两个月薪水的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在劳动合同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限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得到工作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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