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并长期拖欠房租,出租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辽宁 - 本溪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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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精研顾问团

地区:辽宁 - 本溪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7-02 11: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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