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按以下方法处理:
1.延长缴费至满15年周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7月1日前已经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
2.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93号)规定,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补缴标准、年限、流程等,请具体咨询乡镇、街道劳保所或县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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