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某开发商订了一套房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吗?

陕西 - 延安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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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维权法务团

地区:陕西 - 延安

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您与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在保证认购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的前提下,应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意向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开发商违反认购意向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您这两个月的损失。

2021-01-03 09:0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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