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这三种人群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与该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遇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还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除上述员工外的其他员工,企业也应通过与职工协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但如因疫情员工恶意不及时返岗或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观察等性情的,应当根据企业制度、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且不应获得相应期间的劳动报酬。
2020-09-22 15:51: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