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你们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对装修物的处理内容,从你讲的起因是某区饮食服务公司不交纳租金,首先违约,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某区饮食服务公司违约要求你单位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是不能支持的。如果你单位同意利用某区饮食服务公司装修物的,你单位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补偿。
2017-07-21 16:30:41 回复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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