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开了一家广告策划公司,雇佣了十几名员工,由于原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3000元,现在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劳动,弟弟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将工资发放形式变更为基本工资2500元加奖金提成,这么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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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该规定可看出,这是指个别调整,即企业与劳动者采用签订个别劳动合同方式确定。在这种情形下调整工资,是一种双向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平等的协商关系。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工资的要约,劳动者也可以自主地确定是否接受。如果劳动者接受,则双方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0-04-03 00:1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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