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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优选法务
地区:山东 - 枣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指情节恶劣,其亲属强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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