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就职保洁员,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工作,一直到2017年3月被迫辞工,在此期间公司并无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要怎样争夺我的最大利益?

辽宁 - 大连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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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务

地区:辽宁 - 大连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合同的。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工”,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工,按新华字典解释,辞工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隶属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限定与用人单位商量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无被迫之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的法定犯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合同,其中隶属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限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工”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工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隶属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限定的,能够不事先告知或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9-04-03 03:5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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