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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杰律师忻州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有顾问单位经验
简历:王敏杰,忻州专职律师,2008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秉承“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重大疑难诉讼(刑事辩护)及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合规、公司股权、建筑施工、房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而独到的实务经验。先后代理过多起刑事、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工伤争议、借贷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凭借全面扎实的理论功底、沉稳细腻的执业经验、精湛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敏锐独到的法律意识,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受到业内同行和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执业期间代理的典型民商事案件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山西省五台山万佛洞真容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振越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绥德县保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纠纷案、保德今凯瑞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贾某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南某某诉首旭(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案、马某某诉忻州市实验小学劳动争议案、刘某某诉忻州市兴达劳务派遣公司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工伤案等。 执业期间辩护的典型刑事案件有:赵某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起诉结案)、史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处缓刑)、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齐某某涉恶强迫交易、逃税案(获从轻处理判决)、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从轻处理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某抢劫案、冀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死缓)、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田某某故意杀人案、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冀某某故意杀人罪、邓某某招摇撞骗案、降某某制造毒品案、岳某某贩卖毒品案等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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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两个月的保胎假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析: 员工在进入工厂工作满两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时,若是由于工厂方面的失误所导致,这位员工有权向工厂主张支付自工厂使用劳动力之日起至员工正式任职满一整年后,共计11个月时间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计算个税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
解析: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细则规定,个人所得税需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进行计税。 具体而言,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居民个人的各类综合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将全年的收入金额减去六万元的起征点,以及各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依法明确了其他扣除的部分后,剩余之金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来自非居民的工薪收入部分,其应纳税所得额则以每月的收入金额在减去除五千元的起征点之后的余额作为标准; 再次,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为,每次产生的收入数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针对经营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在将每年的总收入减去相应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所得出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涉及到财产租赁所得时,如果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内,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将被减去八百元,而若收入超出四千元,便需要在此基础上再减去百分之二十的额外费用,这些步骤均完成后,剩下的数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几类收入,我们的税收计算方式是将每次收到的款项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公务员休假规定2024年是怎样的
解析: 在判定相关案件时,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应该采取行政处理手段比如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还是应当定性为犯罪: 1.涉案金额和参赌频率。 对于一些偶发性的小额赌博活动,其中的输赢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涉及到赌博,我们通常也会选择采用较为温和的行政处置措施;但是,当赌资较大或是赌博频率较高时,那么这可能不只是简单的娱乐性质,而可能被视为对当地社会风气和管理秩序的破坏。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用更加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2.参赌者的参赌动机和目的之所在。 根据现行法律,赌博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使自己陷入直接故意之中,还需明确行为人追求金钱财富作为首要动机与目的。 当行为人为的是寻求刺激、消磨时间、维系人际关系等非经济性的原因参赌时,我们可能不会将其定性为犯罪; 然而,只要行为人是出于谋取利益的意图来参赌,无论其最终是否实际获利,都不会改变其犯罪性质。 3.行为人在赌局中扮演什么角色—是赌头、是赌棍,是赌场业主,抑或是普通参赌者。 在赌博罪案中,行为人的角色尤为关键。 例如,赌头即为赌博提供场地、设备,同时负责组织、带动其他人参与赌博,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个人收益;赌棍则是一贯喜好参与赌博活动之人;赌场业主则提供场所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他们在赌博事件中的角色和地位,亦将直接影响对他们的处理方式。 4.与参赌者有关联的人(包括人身关系和社会关系)是谁。 如果参赌者均是熟识的亲人、朋友、同事、邻里乡亲或是年长者,我们通常会选择采用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置手段。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小心的是,不能因为某个案件涉及赌博而定性为犯罪,但事实却是涉案金额并不大,且只是短时间内发生的零星赌博,如果将它定性为犯罪反而可能会误伤无辜,吹毛求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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